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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汇总

(一)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其计税销售额应如何计算?纳税人如发生上述需实行差额征税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二)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选择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的,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销售额。


(四)选择营改增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可凭哪些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差额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所谓有效凭证指的是: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一)全面营改增后,目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新增项目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的捐款;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融资租赁服务;

1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二)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常见的差额征税项目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3、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公告)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三、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一)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二)所有差额征税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全额开具。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及后续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济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4、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签证费、门票费等)。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的捐款;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7、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8、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9、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