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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两级清单管理

各有关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版,523项)确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抓好落实,其中,前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我省已全面取消许可的事项,此次不再实施。严格实施省级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版,12项,见附件)。两个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依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相关意见,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企业登记与行政许可改革

(一)做好企业登记与信息推送。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中统一标识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严格规范登记经营范围,明确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通过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许可审批机关推送企业登记信息。许可审批机关将对应的许可结果信息及时推送至企业登记机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落实行政许可改革要求。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变相许可,政府采购不得将许可证件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备案事项原则上要纳入“多证合一”管理,与企业登记信息一并采集,当场办结。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须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地方承接后可更加便捷高效办理的,应依法依规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自贸试验片区有关主管部门。有总量控制要求的事项,相关部门需半年公布一次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各级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升级完善全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许可事项审批业务系统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提升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畅通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部门联合随机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无事不扰”。(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实施改革

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完善,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的,由实施部门研究提出修改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审议并颁布实施。(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推进全覆盖试点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调度工作进展,适时组织第三方绩效评估和试点工作总结。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措施,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指导支持试点地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负责本市试点工作,要明确牵头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到位。未参与本次试点的市政府要总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18〕25号)有关经验,根据当地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探索推进,并认真学习国发〔2019〕25号文件精神,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全省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附件:山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版)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29日印发